审理法院: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案情简介
原告郑X、徐X两名出借人,共同委托刘X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被告王某、周X系共同借款人,某石化企业为案涉债务提供房产抵押与连带保证。各方签订抵押借款协议,约定出借合计 100 万元,企业名下房产办理第二顺位不动产抵押登记,同时约定月利率 1.5%,若借款人逾期还款,需承担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等全部维权支出。原告足额转账交付 100 万元,借款人放款当天先行支付 1.5 万元利息,后续仅再支付一期利息,借款到期后拒不归还本金与剩余利息。两名借款人及XX公司经法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起诉要求全额还本付息、处置抵押房产优先受偿,并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保全相关费用。
办案经过
刘X律师收案后,系统整理借款合同、银行转账流水、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律师费发票、保全担保单据等全套证据。庭审阶段厘清 “砍头息” 法律规则,主动将借款本金依法调整为 985000 元,同时将超出司法保护上限的利息标准下调至 LPR 四倍;充分论证房产抵押、连带保证均合法有效,律师费、保全费属于担保赔付范围,被告缺席不影响债权成立,完整完成举证质证与法庭辩论。
案件结果
法院判令两名借款人偿还 985000 元本金,并按法定上限计算利息;另行赔付律师费、保全担保费合计 40000 元;XX公司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可拍卖抵押房产并按登记顺位优先受偿;驳回原告超出法律规定的利息诉求。 裁判理由:借贷、抵押、保证合同均真实合法;放款当日预扣利息应当抵扣本金;合同约定利率超过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利息依法调整;抵押完成登记具备物权效力,维权费用依约由违约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