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高新法庭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为当地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毋X,由高新区司法局指派刘X律师担任一审法律援助辩护人。毋X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移送起诉,归案后主动配合公安侦查,全程如实供述自身涉案行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无任何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小,深刻认识自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愿意主动缴纳罚金,希望法庭从轻量刑。
办案经过
刘X作为援助律师,完整查阅本案全部卷宗材料,梳理四项核心从轻情节:一是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坦白;二是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三是无任何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四是主观恶性浅,已深刻悔过。庭审前形成完整书面辩护词,庭审中逐一向法庭阐述各项法定、酌定从轻依据,结合同类案件裁判尺度,明确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件结果
法院完整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自首、认罪认罚、初犯等全部从轻量刑意见,在五年以下法定量刑区间内,对毋X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罚金。 裁判参考理由:被告人坦白、认罪认罚属于法定从宽情节,无前科、悔罪态度良好属于酌定从轻情节,综合其主观恶性不大,依法大幅降低刑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