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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文化传播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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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告缺席、未质证的情况下,秦俊律师通过提交《广告代理合同》《合同解除协议》、结算确认函(经雅品公司项目负责人施佳辰签字)、微信聊天记录、增值税发票等证据,完整证明了合同履行、服务验收、欠款金额及付款条件成就的事实,法院对原告主张的核心事实全部予以采信。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

某文化传播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某文化传播公司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广告代理合同》及四份子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提供广告策划服务。后双方签订《合同解除协议》,确认服务费总额325000元。被告仅支付50000元,剩余275000元未付。原告起诉要求支付服务费及违约金,并要求被告唯一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判决结果

一、被告常熟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南京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费27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75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29日起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XX某某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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