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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XX与阿余某某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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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原告主张分割财产及债务的主张,殷丹律师通过质证指出被告提交的贷款账目、车贷记录等证据缺乏原告签名或接收使用记录,不能证明与原告有关联,法院对该部分证据不予采信,有效维护了被告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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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

沙XX与阿余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沙XX与被告阿余某某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子女(长女天生残疾)。原告主张被告长期实施家庭暴力,致其耳朵受伤、患上抑郁症,双方感情完全破裂,曾于2025年2月起诉离婚后撤诉,现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分割财产、主张精神抚慰金等。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回归家庭共同抚养子女。

判决结果

不准许原告沙XX与被告阿某某离婚。

法院认定:原告未充分证明被告实施家暴行为;分居时间不足两年;双方已共同生活十五年并育有三个子女,建立了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离婚后长女需在聋哑学校就读等实际情况,判决不准离婚。


  • 1970-01-01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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