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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与梅X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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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丹律师通过论证梅某与马某在借款期间系夫妻关系、款项用于修建家庭成员共有的房屋,促使法院将马某(已死亡)及其法定继承人(杨某某、马某、马某、阿某)纳入债务承担主体,各被告按份额平均分担债务(五人人均18000元),最大限度地维护了梅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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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

杨XX与梅X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杨XX将其从银行贷款的9万元转借给被告梅X,梅X将款项用于修建其与马X等家庭成员共有的房屋。借款到期后,梅X未按期归还。杨XX起诉要求梅X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梅X主张该借款系用于修建家庭共有房屋,应认定为共同债务,申请追加马X、杨XX等房屋共有人为共同被告。经审理查明,案涉借款9万元中8.8万元转账给梅X,2000元转账给马X(已死亡),用于修建位于宁蒗县某某社区马店沟的房屋。马X于2024年3月死亡,其法定继承人杨XX、马X、马X、阿X参与诉讼。

判决结果

一、被告梅X归还原告杨XX借款本金18000元及利息993.28元(之后利息按银行贷款账载明的利息支付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杨XX、马X、马X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7500元及利息3724.80元,三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被告阿X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500元及利息248.32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1970-01-01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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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丹律师、法学学士,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业务,参与过多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研究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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