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儿某某、余嗣威,上海市华荣(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某某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律所律师。申请人承租违建商铺时,同步与被申请人签订《商铺物业管理协议》,缴纳物业保证金 21186 元。后商铺租赁主合同因无规划许可被认定无效,申请人提起仲裁,主张物业协议依附租赁关系同样无效,要求返还全额物业保证金。被申请人提起反请求,索要长达 11 个月的物业费、水电、卫生、治安费合计 185706 元,并主张合同约定中途退场不退保证金。
办案经过
本案与前序 (20xx) 穗仲 85xx、85xx 号违建租赁仲裁案关联合并处理,属于配套物业合同独立仲裁案件,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物业协议效力、保证金返还、物业欠费核算三大板块。被申请人抗辩保证金缴款人并非申请人、缴费时间早于协议签订时间,同时提交单方欠费统计表主张十几万综合费用,要求全部由申请人承担。余嗣威律师作为申请人代理律师,串联多年租赁、物业协议、多份补充协议、押金权属说明等全套证据,梳理两代承租人权利承接关系,提交案外人出具的押金权利转让说明,证实申请人有权主张返还保证金;同时论证物业协议是租赁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因违建无效,物业协议理应同步无效,格式条款不退押金约定丧失约束力。针对对方高额欠费反诉,指出被申请人无法举证仲裁期间持续提供物业服务,仅认可有实际经营时段的合理费用,大幅削减申请人应付欠费金额,庭审围绕从合同效力、举证责任分配、押金权属展开完整辩论,仲裁庭全部采纳我方核心代理观点。
案件结果
(一)裁决结果
-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2020 年 11 月 1 日签订的《商铺物业管理协议》无效;
- 被申请人全额返还申请人物业保证金 21186 元;
- 申请人仅需支付 2021.10-2022.5 期间物业、水电等费用合计 147248 元,驳回被申请人其余欠费诉求;
- 本案本请求仲裁费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反请求仲裁费双方各分担 50%;
- 双方款项需在裁决送达十日内结清,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二)裁判理由及适用法条
- 协议无效逻辑:参照《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二条,租赁房屋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主租赁合同无效;物业协议依附租赁关系设立,属于从合同,主合同无效则物业协议同步无效,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 保证金返还: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合同无效后因合同取得财产应当返还,协议内不退押金格式条款失去效力,结合权利转让凭证认定申请人享有押金返还请求权。
- 物业费用认定:物业服务、卫生、治安费以实际提供服务为前提,被申请人无法举证后期持续服务,仅支持申请人实际经营期间合理费用;水电费据实结算。
- 仲裁费分担规则:依据仲裁规则,完全胜诉的本请求仲裁费由败诉方被申请人承担,反请求双方部分胜诉,均等分摊仲裁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