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申请人王X甲在被申请人某公司工作期间不幸遭受工伤。经相关部门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王X甲依法享有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此后,双方于2023年4月19日解除劳动关系。因某公司未依法足额支付相关工伤待遇,王X甲特委托余嗣威律师代为维权,并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王X甲的仲裁请求包括:要求某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5.5万余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8万余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7万余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1万余元,以及医疗费六百余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一百元、鉴定费三百余元、交通费三十元、住院营养费二十元等九项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依法全面承担王X甲因工伤产生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各项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与具体数额是否合法合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地方相关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相应伤残等级,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法定待遇。某公司虽对工伤事实无异议,但在具体赔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上存在分歧。余嗣威律师通过全面梳理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资流水及医疗票据等关键证据,准确计算了各项法定赔偿数额,明确了某公司的法定赔偿义务,为后续调解奠定了坚实的事实与法律基础。
【裁判结果】
在仲裁庭审理期间,经余嗣威律师与对方当事人的多轮积极沟通与专业谈判,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仲裁庭依法出具调解书,确认以下结果:一、确认王X甲与某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解除劳动关系;二、某公司分两期以银行转账方式向王X甲支付共计22.6万元款项,第一笔12.6万元于2025年1月27日前支付,第二笔10万元于2025年2月12日前支付至王X甲指定的某银行某支行账户(账号:XXXX XXXX XXXX XXXX XXX);同时约定,若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王X甲有权就全部未履行金额申请强制执行;三、王X甲放弃本案其他仲裁请求;四、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劳动争议就此了结,互不追究。该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