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 1、原告 2:某某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某某律所两名律师;原告 3: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 1、某某律所律师;被告:某某(香港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嗣威、某某,上海市华荣(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继承人名家艺术家离世,遗留总价值两千三百余万元共 581 幅书画艺术品。三名原告起诉主张,原告 3(配偶)、原告 2(继女)、被告(亲生儿子)各按三分之一均等分割全部艺术品。被告不同意原告诉求,抗辩原告 2 未与被继承人形成扶养关系,无继承资格,同时提交夫妻财产协议证明案涉艺术品属于被继承人个人财产,还提出自身具备专业美术馆收藏保管条件,更适宜妥善留存全部艺术作品。
办案经过
本案标的高达两千三百余万元,涉案艺术品数量庞大、案情复杂,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审理。案件核心争议为继女是否具备法定继承权、千万艺术品如何公平分割两大核心问题。原告方提交生活照片、证人证言、聊天记录等多组证据,主张继女与被继承人存在扶养关系,应当均分遗产。余嗣威律师作为被告代理律师,全面梳理婚姻登记档案、夫妻财产公证协议、继女年龄证明、双方经济收入材料等关键证据,精准抓住继女在继父再婚时已近成年、亲生父母具备完整抚养能力、长期无经济与生活依附事实,层层质证推翻原告全部扶养关系证据;同时向法庭陈述被告拥有专业美术馆,具备恒温恒湿专业存藏条件,可完整保护名家作品文化价值。诉讼中配合法院完成艺术品价值评估、现场封存、抽签分物全流程,针对原告主张三人均分的诉求逐条反驳,厘清法定继承人范围,最终法院采纳我方核心抗辩观点,直接驳回两名继女的全部继承主张,仅认定配偶与被告两位合法继承人,以抽签方式公平分割全部艺术品,并核算差价补偿。
案件结果
(一)判决结果
- 案涉 581 幅书画艺术品由原告 3(配偶)、被告二人继承;原告 3 分得 290 幅,评估总价 114XXXX7200 元;被告分得 291 幅,评估总价 116XXXX7900 元;
- 被告于判决生效 7 日内向原告 3 支付遗产差价补偿款 200700 元;
- 各方 7 日内配合互相取回分得艺术品;
- 驳回三名原告要求原告 2 按三分之一份额继承艺术品的全部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艺术品评估费由原告 3 与被告各承担一半。
(二)裁判理由及适用法条
- 继承资格认定:依据《民法典》第 1123 条,无遗嘱、遗赠扶养协议适用法定继承;形成扶养关系是继子女取得继承权的法定前提。原告 2 再婚时已近成年,无长期经济、生活依附事实,不足以认定扶养关系,不享有继承权。
- 遗产范围:夫妻婚前财产公证协议明确,案涉艺术品为被继承人个人财产,全部纳入遗产分割范围。
- 遗产分割规则:艺术品经专业评估定价,双方抽签选取作品,价值差额由一方支付补偿款,兼顾公平与艺术品完整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