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简介
原告: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余嗣威,上海市华荣(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控股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原告与被告签署房屋托管《存房合同书》,约定被告独家托管房屋、按月支付 4600 元租金,托管期内物业费、水电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自 2023 年 4 月起无故拖欠租金,原告多次微信催告仍拒不支付。原告起诉要求解除托管合同、支付两个月欠租、承担高额违约金,同时赔付全部代垫物业费、装修期间水电费用。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提交答辩与证据。
办案经过
本案与同当事人装修纠纷案件关联立案,被告全程失联缺席应诉,举证环节为案件核心难点。余嗣威律师接受委托后,系统整理《物业存房合同书》、租金转账记录、原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完整微信催租聊天记录、物业出具的物业费、水电费对账截图、缴费凭证等全套证据,完整还原被告逾期 60 天以上拖欠租金、经多次催告仍拒不履约的违约事实。庭审中清晰阐述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费用承担、单方解除权条款,论证被告拖欠租金已触发合同解除条件;针对物业费、水电费区分原告已实际垫付和未垫付部分分别举证,精准区分诉求中法院可支持与缺乏依据的项目。因被告放弃出庭、举证、质证权利,律师充分引用民事诉讼举证规则,说明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完整支撑原告解除合同、追回欠租与已垫付物业费的核心诉求,法院采纳我方主要代理意见。
案件结果
(一)判决结果
- 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物业存房合同书》;
- 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 2023 年 4 月至 5 月欠付租金 9200 元;
- 被告支付原告已垫付 2022 年 6-8 月物业费 694.5 元;
- 驳回原告主张 8 个月租金违约金、其余时段物业费、装修水电费用的全部诉求;
- 本案受理费 5710 元,原告承担 4557 元,被告承担 1153 元。
(二)裁判理由及适用法条
- 合同解除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托管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逾期超 60 天拖欠租金,经催告拒不支付,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 租金支付规则:被告未举证租金付清情况,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法院支持原告主张的两个月欠租。
- 费用分担认定:仅原告实际垫付的物业费由被告承担;未实际垫付的物业费、水电费,原告无权直接主张被告向其支付;违约金条款适用情形与本案不符,不予支持。
- 缺席审理规则: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权利,法院依据原告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