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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旅游文化发展公司诉某经济咨询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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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丹律师在调解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如未按时足额支付,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并由被告支付迟延履行金”的条款,将调解书直接赋予强制执行力,并为被告违约预设了惩罚性后果。这一条款设置体现了律师在法律文书打磨上的专业功力——即便在调解结案的场合,依然为当事人的权利救济留下了坚实的程序法保障。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

某旅游文化发展公司诉某经济咨询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某旅游文化发展公司与被告某经济咨询公司之间因一笔预付款项产生纠纷。案外人某行政单位与被告存在工程咨询服务关系,被告要求案外人先行支付预付款后方能开展服务,但因案外人作为行政单位须严格按合同履行、无法先行付款,经案外人协调,原告代案外人向被告垫付了该笔预付款。原告垫付后,案外人因内部财务操作失误,在未核实付款情况的前提下,将全额咨询服务费支付给了被告,导致被告重复收取了该笔款项。原告多次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要求被告返还垫付款项未果,遂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垫付款及资金占用利息、律师费等费用。

调解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 被告于指定期限内向原告返还垫付款项;

  2. 如被告未按时足额支付,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并由被告支付迟延履行金;

  3. 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4.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 1970-01-01
  • 原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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