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私发他人肖像构成网络侵权,余嗣威律师代理人格权纠纷成功获赔精神损失与律师费
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嗣威,上海市华荣(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原、被告曾为情侣,二人分手后,被告使用实名认证x音账号发布 4 条含原告肖像的视频、照片,还将相关内容发送给原告家属,对原告生活与名誉造成不良影响。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删除内容未果,诉至法院,主张被告侵犯肖像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30000 元、维权律师费 6000 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抗辩系原告默许使用肖像、无严重损害、原告未提前通知删除,拒绝全部赔偿,仅当庭口头道歉。
办案经过
本案属于典型短视频平台网络人格权侵权案件,线上开庭审理,核心难点是固定被告侵权电子证据、驳斥对方 “默许使用” 的抗辩主张。余嗣威律师接受委托后,完整指导原告保全x音作品截图、视频、短信、聊天记录等全部电子侵权证据,梳理被告发布作品的时间、浏览点赞转发数据、向原告家人传播的完整事实链条。庭审中针对被告各项抗辩逐一反驳:民法典规定肖像使用必须经权利人明确同意,无默示许可规则;被告主动传播至原告家属,客观造成精神困扰,符合精神损害赔偿法定情形;律师费属于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依法应由侵权人承担。律师完整引用人格权、网络侵权相关司法解释,清晰论证被告主观过错与侵权后果,法院采纳我方核心维权主张,判令被告承担精神赔偿与维权律师费。
案件结果
(一)判决结果
- 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 2000 元;
- 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付原告维权律师费 2000 元;
- 本案受理费 250 元全部由被告承担。
(二)裁判理由及适用法条
- 肖像权侵权认定:依据《民法典》第 1018、1019 条,未经权利人同意,网络平台公开发布他人肖像即构成侵权,被告无法举证原告许可使用,其默许抗辩不成立。
- 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民法典》第 1183 条、网络人身权益司法解释,被告将肖像内容转发原告家人,造成原告精神痛苦,法院结合双方过错、传播范围酌定精神赔偿金额。
- 维权费用承担:依据网络侵权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律师费属于维权合理开支,法院酌情支持部分律师费。
- 举证规则:依据民诉法解释,被告主张原告默许使用肖像但无证据支撑,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