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万XX、杨X诉褚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被告褚某某驾驶轻型栏板货车,与案外人杜X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实际所有人为原告万XX)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该小型普通客车内包括原告万XX、杨X在内的六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褚某某与案外人杜X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两名原告分别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二人自损伤之日起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均已明确。肇事车辆分别在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各方对赔偿项目和金额存在较大争议,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损失,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承担。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
被告褚某某赔偿原告万XX相应损失;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分别赔付两名原告相应款项;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杨X相应款项;
驳回两名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