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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集体经济经营管理公司诉侯X、杨X租赁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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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丹律师在调解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合同解除时间、应付租金金额和支付期限,将模糊的拖欠状态转化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明确给付义务。同时,通过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请的方式,促使被告在调解协议上顺利签章,避免了判决后上诉、二审等程序延宕,使原告能够在最短时间内获得确定的债权凭证,为后续可能的强制执行预留了通道。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

某集体经济经营管理公司诉侯X、杨X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某集体经济经营管理公司与被告候X、杨X于2024年签订《活畜市场猪圈固定摊位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某社区活畜市场的固定交易摊位出租给被告使用,月租金为固定金额。合同到期后双方未重新签订书面合同,但被告继续使用租赁摊位,依法转为不定期租赁。自合同到期后,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拖欠多月。原告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向被告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租金、逾期利息及律师费等费用。被告候X辩称其承租的摊位已转让给被告杨X,仅愿意承担部分租金;被告杨X则认可其实际承租,但认为候X承租期间的租金应由实际承租人承担。

调解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 原告与两被告于2024年签订的《活畜市场猪圈固定摊位租赁合同》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解除;

  2. 被告杨X于指定期限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自合同到期日至调解达成之日的租金共计一定金额;

  3.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被告杨X负担。


  • 1970-01-01
  • 原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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