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区分行政行为!淮安王梦静律师完胜危房整治类行政履职纠纷案件
一、案件简介
本案系公民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征收补偿安置职责的行政纠纷,核心争议为危房排查解危行为是否等同于行政征收行为、街道办是否负有法定安置补偿职责。本案原告为XX公司,其长期居住于淮阴区原老厂宿舍房屋内。20XX年,属地政府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开展全域既有建筑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案涉房屋经专业机构鉴定为D级整幢危房,存在重大人身财产安全隐患。
为消除重大安全风险,被告淮安市XX街道办事处依规开展危房清人、封房、避险整治工作,并对住户提供过渡安置保障。后原告XX公司主张案涉房屋属于政府征收范围,街道办以“危房鉴定”为名变相实施违法征收,在未达成补偿协议、未给予安置补偿的情况下强制搬离房屋,遂起诉要求街道办依法履行征收补偿安置法定职责。
淮安市XX街道办事处委托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王梦静律师作为本案专属代理人,全程负责本案应诉、举证、庭审抗辩工作。本案争议焦点极具迷惑性,当事人刻意混淆“危房安全整治”与“行政征收”两种完全不同的行政行为,是行政诉讼中较为典型的行政行为定性争议疑难案件。
二、律师辩护经过
本案原告试图将属地政府合法的危房安全整治行为,定性为违法征收行为,进而主张高额安置补偿,诉讼逻辑具有极强迷惑性。王梦静律师团队精准拆解案件核心法律关系,锁定案件关键事实,开展针对性抗辩。
庭审中,王梦静律师明确提出两大核心抗辩观点,全面击破原告诉求:第一,案涉搬离、封房行为性质为危房安全隐患整治,并非行政征收。20XX年全省开展危房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案涉XX年建成的老旧房屋经专业检测评级为D级危房,已不具备安全居住条件,街道办依据属地管理职责开展清人避险、危房整治,是履行公共安全保障法定职责的合法行为,已有生效判决予以确认。第二,案涉地块从未纳入正式征收范围,不存在征收事实,街道办无征收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街道办开展的居民座谈、自愿提前磋商安置,仅为危房整治的配套便民措施,不能推定出行政征收法律关系。
同时,王梦静律师精准指出原告程序违法问题:即便原告主张存在安置补偿争议,依据法律规定,该类履职争议属于复议前置情形,原告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起诉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应当直接驳回起诉,从实体、程序双重维度彻底否定原告诉讼请求。
三、判决结果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全盘采纳王梦静律师团队的抗辩观点及法律适用意见,作出终审裁定:明确案涉搬离行为系合法危房解危整治行为,并非行政征收行为,本案不存在征收事实,原告主张征收补偿安置职责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同时认定原告未经复议前置程序直接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法院最终依法驳回原告XX公司的全部起诉,案件受理费全额退还,王梦静律师团队全程胜诉,成功维护了行政机关合法行政行为及行政履职秩序。
四、律师价值
本案是典型的行政行为混淆型疑难案件,当事人刻意混淆危房整治与行政征收的法律边界,试图通过行政诉讼获取不当补偿利益。王梦静律师凭借扎实的行政法专业功底,精准区分两类行政行为的法律性质、适用场景与法定职责,依托生效裁判事实固定核心证据,同时精准抓住诉讼程序瑕疵,实现实体、程序双重抗辩全胜。既有效捍卫了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权威性,避免行政机关承担无依据的补偿责任,又厘清了基层治理中危房整治与房屋征收的法律边界,为同类基层行政合规履职案件提供了专业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