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嗣威、某某,上海市华荣(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 1:某某餐饮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被告 2:某某供应链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律所律师。原告与两被告签订餐饮加盟合同,足额支付 58000 元加盟费。被告逾期交付装修图纸,后续双方因门店装修方案产生分歧,被告工作人员主动提出解除合同、退还加盟费,但长期拖延退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加盟费,并赔付装修、房租、人工、律师、差旅等各项损失。两被告抗辩系原告擅自更改装修、挖取员工构成违约,全部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办案经过
本案跨区域异地餐饮加盟纠纷,原被告分属广州、青海两地,证据包含加盟合同、转账流水、微信完整沟通记录、装修付款凭证、差旅票据等数十份材料,核心争议为合同解除责任归属、加盟费是否返还、各项损失承担主体。余嗣威律师跨城代理原告,系统梳理全部聊天记录,重点提取被告工作人员主动提议解约、承诺退款的关键对话,完整还原被告逾期交付图纸、拒绝配合优化门店布局、主动终止合作完整违约事实;针对被告主张原告违约的抗辩,逐一质证反驳,指出装修方案分歧仅属正常沟通,合同无员工竞业限制条款,挖员工不构成根本违约。庭审中结合公平原则论述,加盟商个人风险辨识能力弱于企业品牌方,双方均有过错但被告应当返还全部加盟费,清晰区分装修、房租等经营自担成本与品牌方应退还加盟对价,完整引用民法典合同解除相关规定支撑原告诉求,法院采纳我方核心主张,判决全额返还加盟费。
案件结果
(一)判决结果
- 解除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餐饮加盟合同书;
- 两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加盟费 58000 元;
- 驳回原告主张装修费、房租、人工费、律师费、差旅费的全部其他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 2697 元,原告承担 2127 元,两被告共同承担 570 元。
(二)裁判理由及适用法条
- 合同效力:案涉加盟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负有协作履行义务。
- 合同解除认定:被告逾期交付图纸、拒绝配合调整门店方案,且工作人员主动沟通解约退款;原告装修未完全贴合统一标准,双方均存在过错,认定合同于 2023 年 9 月 10 日解除,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 加盟费返还:遵循公平原则,原告为个体经营者风险辨识能力较弱,合同解除后品牌经营资源原告未长期使用,判令全额返还 58000 元加盟费。
- 各项损失不予支持:合同约定装修、房租、人工由加盟商自行承担,且原告在合同解除后仍持续经营数月,相关经营成本不予赔付;双方均有违约,律师费、差旅费依约不单独由被告承担。
-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举证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