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机电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嗣威,上海市华荣(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机电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原、被告通过线上对接达成五金配件买卖合意,原告向被告对公账户转账货款 240000 元,被告开具等额增值税发票,但仅交付价值 142635.04 元货物,剩余货物长期未发。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全部未供货对应的货款 218300 元。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全程未出庭、未提交答辩及证据。
办案经过
本案属于跨省市企业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失联缺席,举证是案件核心难点。余嗣威律师接受广州企业原告委托,完整整理微信沟通记录、银行转账凭证、增值税发票原件、已收货核对单据全套证据,固定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全额付款事实、被告实际发货金额。庭审中清晰陈述交易完整脉络,结合民事诉讼举证规则,指出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答辩、质证权利,无法举证证明已足额发货,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区分原告无证据佐证的私下转账定金主张与有完整对公流水支撑的货款事实,向法庭清晰划分可支持的退款金额区间,法院采信我方全部有效证据,判令被告返还剩余未供货货款。
案件结果
(一)判决结果
- 被告于判决生效五日内返还原告剩余货款 97364.96 元;
- 驳回原告超出部分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 2288 元,由被告承担 1118 元,原告承担 1170 元。
(二)裁判理由及适用法条
- 合同成立:转账记录、增值税发票、微信沟通记录足以认定双方合法买卖合同关系,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
- 违约责任:原告足额付款,被告未完成供货义务,构成违约,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应返还未供货对应货款。
- 缺席审理规则: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自行放弃举证抗辩,法院按原告有效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 金额认定:原告无法举证私下转账 1 万元定金,该部分诉求不予支持,仅采信有完整凭证的对公货款差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