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嗣威,上海市华荣(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某某XX医院,法定代表人: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某某律所律师。原告被XX机构广告吸引,付费 174500 元购买商家宣传的 “深筋膜韧带提升(法式能量提升)” 抗衰项目,术后出现脸部肿痛、异物颗粒等不适。原告发现手术知情文件、医生沟通记录均显示实际做的是普通线雕,XX机构刻意包装名称混淆项目、未明确告知服务内容。原告诉请退还未服务项目费用 139600 元并支付资金利息。XX机构一审败诉后提起上诉,主张两种XX技术存在本质区别,收费是五个操作扇面而非五次项目。
办案经过
本案属于XX消费虚假宣传、项目货不对板纠纷,历经一审、二审两个审理阶段,核心争议为两类XX项目是否同一、收费代表次数还是操作部位。余嗣威律师全程代理原告,一审阶段完整收集XX广告截图、消费单据、缴费发票、全套手术知情同意书、医患完整微信聊天记录、术后不适照片等关键证据,重点抓住医院知情文件明确标注 “埋线悬吊(线雕)”、医生聊天自认植入线材两大核心证据,当庭指出医院无法举证两种技术的区分标准,应当承担举证不利后果,一审法院全额支持退款诉求。XX机构不服提起上诉并提交大量学术论文、行业资料试图区分技术。二审庭审中,余嗣威律师逐一质证对方新证据,指出学术资料无法对应案涉手术操作,商家自制说明不具备法律效力,病历无法证明实施所谓筋膜提升手术,完整论证医院无法证实其上诉主张,二审法院采纳全部代理意见,驳回XX上诉,维持一审全部退款判决。
案件结果
(一)判决结果
- 二审驳回XX医院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 XX医院向原告退还XX服务费 139600 元;
- 以 139600 元为基数,自起诉日起按一年期 LPR 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
- 一审、二审诉讼费全部由XX医院承担。
(二)裁判理由及适用法条
- 合同履行规则: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完整提供对应服务,XX机构无法举证 “深筋膜韧带提升” 与线雕为不同项目、收费为五个扇面,构成未完全履行合同。
- 举证规则: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主张服务存在差异的XX机构举证不足,承担举证不能不利后果。
- 二审审理规则: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二审围绕上诉请求审查,一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无误,维持原判。
- 违约赔偿:XX未提供约定服务,原告主张资金占用利息符合公平原则,法院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