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刘XX诉杨XX、杨XX追偿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刘XX与两被告系亲戚关系,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因两被告业务需要,原告之妹刘XX(保证人)为两被告在中国XX银行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发放后,两被告将其中一半款项转给了案外人,实际仅使用另一半。贷款期限届满时两被告无力偿还,保证人代为偿还了全部贷款。随后,保证人将对两被告的追偿权转让给原告刘XX,原告与被告杨XX签订《还款合同》,约定被告杨XX于指定期限前归还代偿款,如违约则承担违约金、逾期利息及律师费等。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代偿款、违约金、逾期利息及律师费。被告杨XX辩称其仅认可案外人对自己的追偿权,不认可原告的追偿权,且已与被告杨XX离婚;被告杨XX未出庭答辩。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杨XX作为共同借款人应承担连带债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追偿权转让给原告后被告应向原告履行债务。判令:
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代偿款,并以实际未偿还代偿款为基数参照罚息年利率计算自宽限期届满次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的逾期利息,同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已实际产生的律师代理费;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含违约金及按LPR二倍计算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两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