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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局有限公司诉黄X、杨X、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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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丹律师作为被上诉人(实际施工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一审全面胜诉的基础上,二审面对大型央企的专业律师团队和巨额诉讼压力,以精准的法律论证和扎实的证据链条,成功维持了全额胜诉判决,充分体现了律师在重大疑难建设工程纠纷中的核心专业价值。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

某工程局有限公司诉黄X、杨X、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

案情简介

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局公司)作为总承包方,将某光伏项目集电线路三标段工程分包给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建设公司又将该工程转包给黄X、杨X实际施工。工程完工后,黄X、杨X与工程局公司项目部协商形成了《单价调整签证单》,确认工程结算总价款。此后工程局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尚欠大额工程款未付。黄X、杨X遂诉至法院,要求工程局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一审法院认定黄X、杨X为实际施工人,并依据双方已达成的结算协议判决工程局公司支付欠款。工程局公司不服,以“签证单未盖章无效”“黄X、杨X系多层转包人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应进行造价鉴定”等为由提起上诉。

判决结果(二审)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1. 关于结算协议效力:项目经理张X在《单价调整签证单》上的签字系职务行为,签证单内容符合最终结算特征,且有微信聊天记录、后续付款行为等证据印证,应认定为双方达成的最终结算协议。项目经理内部履职问题无证据证明与对方恶意串通,内部管理规定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对工程局公司的造价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2. 关于黄X、杨X的主体身份:黄X、杨X系实际投入资金、材料、机械设备完成施工的主体,符合实际施工人特征。二人虽与工程局公司无直接书面合同,但在施工对接、工程量签证、最终结算等环节均直接与工程局公司形成事实合同关系,向工程局公司主张工程款并无不妥。

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工程局公司向黄X、杨X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及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工程局公司负担。


  • 1970-01-01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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