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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筑装饰设计公司诉朱X名誉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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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丹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被告以“未指名道姓”为由否认侵权指向的复杂局面下,以精细化证据组织和精准法律论证,成功说服法院认定侵权事实成立,充分体现了律师在网络人格权保护案件中的核心专业价值。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

某建筑装饰设计公司诉朱X名誉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某建筑装饰设计公司与被告朱X及其丈夫因装修工程款结算及质量争议产生纠纷,该纠纷已通过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并出具民事调解书,原告以扣除部分工程款的方式对质量瑕疵作出补偿,被告丈夫亦明确放弃就相关质量瑕疵向原告主张维修、更换等权利。此后,被告朱X通过其个人微信朋友圈多次发布图文信息,使用“垃圾装修公司”“婊子”“醉公狗”“渣男贱女”“天价整家定制”等明显侮辱性用语,并配发含有原告企业字号、品牌标识及案涉装修合同价款等信息的图片。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其商业信誉和社会评价,遂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律师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被告辩称朋友圈内容未指名道姓指向原告,且其言论系客观真实。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发布的朋友圈图文结合合同价款、企业字号、品牌标识等信息足以使不特定第三人识别所指对象为原告;所使用词汇具有明显人身侮辱性质,构成侮辱;相关内容与调解书已确认的处理方式不符,缺乏事实依据,构成诽谤。判令:

  1. 被告在微信号朋友圈连续三日刊登经法院审核的致歉声明;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将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承担;

  2. 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一定金额;

  3.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含精神损害抚慰金);

  4.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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