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某建筑装饰设计公司诉朱X名誉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某建筑装饰设计公司与被告朱X及其丈夫因装修工程款结算及质量争议产生纠纷,该纠纷已通过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并出具民事调解书,原告以扣除部分工程款的方式对质量瑕疵作出补偿,被告丈夫亦明确放弃就相关质量瑕疵向原告主张维修、更换等权利。此后,被告朱X通过其个人微信朋友圈多次发布图文信息,使用“垃圾装修公司”“婊子”“醉公狗”“渣男贱女”“天价整家定制”等明显侮辱性用语,并配发含有原告企业字号、品牌标识及案涉装修合同价款等信息的图片。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其商业信誉和社会评价,遂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律师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被告辩称朋友圈内容未指名道姓指向原告,且其言论系客观真实。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发布的朋友圈图文结合合同价款、企业字号、品牌标识等信息足以使不特定第三人识别所指对象为原告;所使用词汇具有明显人身侮辱性质,构成侮辱;相关内容与调解书已确认的处理方式不符,缺乏事实依据,构成诽谤。判令:
被告在微信号朋友圈连续三日刊登经法院审核的致歉声明;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将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一定金额;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含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