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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诉杨X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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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丹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主张感情尚未破裂的对抗性局面下,精准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关于“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的法定条款,为当事人成功解除了长达数年的婚姻束缚,充分体现了律师在婚姻家事诉讼中的核心专业价值。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

李X诉杨X离婚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李X与被告杨X经朋友介绍认识后恋爱,于2020年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子。婚后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产生矛盾,并于2022年协议离婚未果。2023年原告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一年后,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无法修复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主张婚生子由其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如判决离婚则主张孩子抚养权归己方并由原告支付抚养费,另主张有十余万元夫妻共同债务需分割。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于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时隔一年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准予离婚。判令:

  1. 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2. 婚生子由被告直接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婚生子年满十八周岁;

  3. 部分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其中原告承担较大份额,被告承担剩余份额;

  4.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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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丹律师、法学学士,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业务,参与过多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研究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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