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嗣威、某某,上海市华荣(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原、被告约定原告出资 8 万元受让餐饮公司 40% 股权,原告后续又垫付各类经营支出。被告收取款项后长期不办理工商股权变更登记,拒绝向原告公示公司财务、经营流水,仅同意退还三成投资款,双方协商无果。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全部出资 104563.75 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被告经法院公告送达,全程未出庭答辩、举证。
办案经过
本案属于自然人股权转让商事纠纷,被告失联只能公告开庭,核心难点是区分股权转让本金与私人垫付借款、固定对方根本违约证据。余嗣威律师接受委托后,系统整理全部转账流水、双方完整微信聊天记录,精准区分 8 万元股权收购款与后续垫付的私人借款,梳理出被告承诺过户、拒不提供经营数据、仅同意退还三成款项等关键违约对话。立案后配合法院完成被告公告送达程序,庭审中完整举证,清晰论证被告未完成股权变更、剥夺股东知情权,已构成根本违约;结合民事诉讼缺席审理规则,说明被告放弃举证答辩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请求法院全额返还股权本金并支持利息诉求,法院采纳我方核心事实与法律观点,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案件结果
(一)判决结果
- 被告于判决生效五日内返还原告股权转让款 80000 元;
- 被告以 80000 元为基数,自起诉日起按一年期 LPR 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清偿完毕;
- 驳回原告其余垫付资金的返还诉求;
- 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大部分。
(二)裁判理由及适用法条
- 合同履行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股权转让后出让人负有过户、披露经营财务的义务,被告拒不履行构成根本违约。
- 违约责任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方应当返还股权款并赔偿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 款项区分规则:聊天记录明确区分 8 万元股权款与后续私人借款,借款不属于股权转让对价,不予一并处理。
- 缺席审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公告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答辩权利,法院依原告有效证据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