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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无人仓项目经营亏损,余嗣威律师代理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并追回部分加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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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嗣威律师完整固定招商宣传、履约沟通证据,成功促成加盟合同解除并追回加盟费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嗣威,上海市华荣(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电商供应链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律所律师、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签订无人仓特许经营合作协议,全额支付 35800 元加盟服务费。被告XXX承诺保底销量、全流程运营扶持,实际配套扶持、供货宣传与承诺差距巨大,门店经营惨淡。原告诉请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全额退还服务费并赔偿房租、补单等经营损失。被告抗辩已全部履行合同义务,经营亏损属于加盟商自身商业风险,拒绝退款赔偿。

办案经过

本案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加盟纠纷,案件核心争议是品牌方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合同能否解除、加盟费与经营损失如何分担。余嗣威律师接受委托后,完整梳理招商微信聊天记录、合作协议书、转账凭证、门店经营沟通群记录、房租及补单付款凭证、被告办公场地现场照片等全套证据,固定被告夸大销量、作出收益保底宣传的完整沟通记录,论证品牌方未完整履行选址、装修、运营、供货扶持等核心特许义务。庭审中结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指出特许人负有完整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案涉服务合同依赖双方信赖关系,现双方矛盾激化合同陷入僵局,符合解除条件;针对加盟费返还、经营损失划分充分说理,法院采纳代理观点,判令解除合同并酌情退还部分加盟费用。

案件结果

(一)判决结果

  1. 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特许经营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
  2. 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原告加盟服务费 8000 元;
  3. 驳回原告主张全额退费、房租、补单等全部其他诉讼请求;
  4. 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按比例分担。

(二)裁判理由及适用法条

  1. 合同定性: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案涉协议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品牌方负有信息披露、运营扶持义务。
  2. 合同解除: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案涉加盟服务合同依赖双方信赖,不适宜强制履行,双方矛盾激化合同僵局,可解除。
  3. 费用分担: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原告已实际使用被告品牌与运营资源开展经营,综合双方过错、履约时长,酌情判令返还部分加盟费;房租、补单属于正常商业经营风险,由加盟商自行承担。
  4. 举证规则:原告未能充分举证被告构成根本欺诈导致合同目的完全落空,全额退费、经营损失诉求不予支持。


  • 2025-04-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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