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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账户被他人操控收“投资款”,法院:不构成委托理财关系,无需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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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余嗣威律师通过构建“合同相对性缺失”与“公司账户失控”两条坚固防线,成功将当事人从“收款即担责”的被动局面中彻底解脱。其专业价值不仅在于巧妙地将混乱的转账事实剥离出合同关系的法律框架,更在于证明当事人同为受害者,最终实现驳回对方全部诉请的全面胜诉,有效避免了公司近23万元的财产损失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原告: 杨XX,男,住陕西省咸阳市。
被告: 海南XX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屯昌县。
法定代表人: 林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余嗣威,上海市华荣(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XX诉称,其于2023年9月通过网上平台接触了XXX北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理财产品,并在该公司客服指导下,于2023年9月12日至18日期间,分五次向被告海南XX公司的银行账户转账共计225000元,用于购买股票。然而投资期满后,原告无法从该平台领取本金及收益,且无法联系上XX公司。原告认为,其款项转入被告账户,被告应当承担返还投资款的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投资款225000元及律师费13750元。

被告海南XX公司辩称,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任何委托理财合同关系,不是合同相对方。被告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仅为医疗器械、健康咨询等,不具备金融投资资质。被告公司账户因受第三方“汕头XX公司”以“贷款刷流水”为由的欺骗,其U盾于2023年9月8日已寄出并由对方控制,原告的转账行为发生在此期间,被告对此完全不知情,也未主动要求原告转账。被告同时指出,原告是与XXX北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达成理财合意,应由该公司承担责任,且被告账户已被多地公安机关因涉嫌刑事犯罪冻结,被告自身亦是受害者。


办案经过

接受被告海南XX公司委托后,余嗣威律师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确立了“否认合同关系、切割与原告交易关联、证明被告非实际收款控制方”的核心抗辩策略。

首先,余嗣威律师指导被告公司全面梳理并固定了其与案外人“XX公司”的全部沟通记录,包括微信聊天、XX快递单等,用以证明公司U盾确已于2023年9月8日(即原告首笔转账前4天)被寄出并脱离公司控制。同时,律师将被告公司的营业执照提交法院,明确指出其经营范围完全不含金融或理财业务,缺乏与原告建立委托理财关系的主体资质与合意基础。

其次,针对原告提交的聊天记录,余嗣威律师敏锐地指出,该证据恰恰证明了与原告沟通理财事宜、指导其操作的是“XXX北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员工,收款账户也是该公司指定,充分说明原告的真实交易对手方是XX公司,而非被告。

此外,余嗣威律师还向法庭提交了被告公司账户被两地公安冻结的截图,并告知法庭被告已就U盾被诈骗一事向公安机关报案,以佐证本案可能涉及刑事犯罪,被告系被第三方不法利用的“工具”。在庭审中,律师围绕“原告举证不能”、“合同相对性原则”以及“被告无过错且不知情”等核心论点进行了有力反驳,最终使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失去了事实与法律基础。


案件结果

海南省屯昌县XX经审理认为,原告杨XX主张其与被告海南XX公司之间存在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但未能提交书面合同,且被告不予认可。根据原告陈述及聊天记录等证据,原告系经XXX北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客服介绍,在该公司平台购买股票,收款账户亦由该公司提供,因此即使存在委托理财关系,受托人也应为XX公司,而非被告。原告主张被告为网络诈骗提供帮助,亦未提供证据证明。

据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判决如下:

  1.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 案件受理费4881.25元、保全申请费1713.15元,合计6594.4元,由原告杨XX负担。

  • 2024-09-01
  • 被告
  • 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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