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某典当公司诉夏X、叶X、叶X典当纠纷案
案情简介
被告夏X因流动资金周转需要,于2022年8月与原告某典当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约定借款本金、期限、息费标准及违约金,并以夏X名下房产提供抵押担保。被告叶X(夏X丈夫)、叶X(夏X之子)分别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为案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当金。借款到期后,经两次展期,被告仍未能还清本金,且自2025年4月20日后停止支付任何息费,尚欠本金及违约金。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本金、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并对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夏X未按约还款,构成根本违约。判令:
被告夏X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违约金(自2025年4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被告夏X支付律师费及保全费;
原告对被告夏X名下抵押房产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叶X、叶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夏X追偿;
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