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水XX诉王X、王X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水XX与被告王X、王X某经朋友介绍相识。两被告因经营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并以两被告共同所有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双方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期限、利息及逾期利率,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借款。借款到期后,两被告仅归还部分本金,利息支付至某一时间节点后停止支付,尚欠本金及逾期利息。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剩余本金、支付逾期利息及律师费,并对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仅归还部分本金,尚欠本金未还,应承担还款责任;双方约定了逾期利息,原告主张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两被告自愿以共有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登记,原告作为担保物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合同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原告该项主张应予支持。判令:
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自利息停止支付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LPR四倍计算);
两被告共同给付原告已支付的律师费;
原告就上述债权对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