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灏律师成功案例:早产儿诊疗存在医疗过错,一二审全程代理家属维权,医院上诉被驳回并足额赔付
##基础案件信息
1.一审法院: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时间2024年10月29日
2.二审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时间2025年7月15日
3.承办律师:文灏
4.代理方:患儿父母(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一、案件详情
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患儿为29+3周极低体重早产儿,入住本地三甲医院治疗期间,医院在患儿存在喂养不耐受、肠道发育不完善的前提下,违规使用次高渗碘海醇造影剂开展消化道造影,诱发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消化道穿孔,后续患儿多器官衰竭,转至省级儿童医院救治后不幸离世。
家属梳理完整病历、缴费票据后委托我方起诉两家医疗机构。诉讼核心争议为本地医院造影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患儿死亡有无因果关系、省级儿童医院是否需要担责。法院委托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明确本地医院未尽谨慎诊疗义务,过错属于轻微原因力,省级儿童医院诊疗无过错。
一审庭审中,涉案三甲医院全盘否认诊疗过错,主张鉴定结论主观臆断,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该医院承担25%赔偿责任后,医院不服提起上诉,上诉理由集中于鉴定依据不足、赔偿金额不合理。二审阶段我方补充造影剂说明书、权威医学文献、病程记录等新证据,完整印证医院违规操作事实,两级法院均采信司法鉴定意见,驳回医院全部上诉请求。
##二、我方一审诉讼请求
1.判令涉案三甲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近50万元;
2.判令本案诉讼费、司法鉴定费全部由涉案医院承担;
3.驳回我方对无过错省级儿童医院的赔偿主张。
三、案件结果
一审判决结果
1.判令涉案三甲医院于判决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合计近30万元;
2.驳回原告针对省级儿童医院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裁判要点:司法鉴定程序合法,医院无证据推翻鉴定结论;医院对极低体重早产儿使用高渗造影剂存在诊疗过错,酌定25%过错赔偿比例,各项损失计算标准符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二审判决结果
驳回涉案三甲医院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全部赔偿判决,二审诉讼费用由上诉医院自行承担。
二审裁判要点:我方二审提交的造影剂说明书、医学文献等证据可佐证医院诊疗违规;医院未能提交有效证据否定司法鉴定意见,一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无误,责任划分合理。
四、律师视角案件总结
本案难点在于医疗纠纷专业性极强,医院手握完整病历资源,全程否认诊疗过错,且以鉴定缺乏文献支撑为由上诉,维权举证门槛高。接受委托后,我方完整整理两套医院全部住院病历、自费医疗票据、缴费凭证,第一时间向法院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同步搜集早产儿诊疗规范、造影剂使用指南等专业医学资料。
针对医院对鉴定意见的质疑,我方结合鉴定机构书面答复,从早产儿生理特点、造影剂渗透压危害、病程记录异常三方面论证医院过错;二审阶段补充药品说明书、权威期刊文献作为补强证据,逐条驳斥医院各项上诉理由。两级法院均完整采纳我方代理观点,足额支持家属赔偿诉求,针对患儿自身基础疾病需自行承担大部分损失的裁判结果,庭前已充分向当事人释X,家属认可最终判决。
五、律师价值
全程代理早产儿死亡医疗损害纠纷一、二审,熟练处理医疗司法鉴定质证,搜集专业医学规范、造影剂文书补强证据,有力反驳医院无过错抗辩。二审提交关键文献佐证诊疗违规,彻底驳回医院上诉,为痛失孩子家属争取近30万元赔偿,厘清医疗机构对高危新生儿的特殊诊疗注意义务。
六、核心适用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十六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