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多名当事人任职于理财服务机构业务员期间,未经金融监管部门许可,通过线下派发传单、人际口头推介等公开方式,对外宣传投资项目,邀约不特定社会群众签订投资协议并承诺保本付息,以此吸纳社会资金。
案件经司法会计鉴定,其中由赵东平律师代理的当事人发展多名投资参与人,存在合同累计投资金额、实际到账投资金额、续投金额三类资金数据,涉案总资金规模达到数额巨大标准。
当事人通过校招入职涉案机构,自身亦投入资金,主观上仅以为是普通销售工作,缺乏违法犯罪认知,案发后配合调查,有主动退赔涉案款项的意愿。
二、办案经过
1.案件介入阶段:当事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家属委托赵东平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律师,律师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完整梳理案件经过、核对涉案资金明细、厘清当事人工作内容、提成收入、客户维护相关全部事实细节。
2.证据梳理与取证工作:辩护律师全面查阅本案全部卷宗材料,针对控方提交的司法会计鉴定、投资人陈述、公司业绩提成材料、银行流水等证据逐一核对质证;主动收集当事人微信沟通记录等客观证据,用以佐证当事人具备主动退赔、弥补投资人损失的真实意愿。
3.庭审核心辩护思路搭建:
①针对涉案金额认定:提出应当以实际到账投资金额作为当事人涉案犯罪数额,同时主张当事人日常维护客户产生的相关支出,应在核算退赔款项时予以考量,降低当事人最终需承担的退赔责任范围;
②针对主观恶性:结合当事人校招入职、自身亦参与投资、仅领取基础薪资与业务提成,无主动策划、主导集资行为的情节,论证当事人主观恶性较小;
③针对量刑情节:明确当事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成立坦白,且全程自愿认罪认罚,愿意主动缴纳罚金、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具备多项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庭审完整出示己方证据,当庭完整发表辩护意见,就案件事实、金额认定、从轻量刑情节全面向合议庭进行阐释。
4.庭审沟通工作:庭审中与承办法官、公诉人充分沟通当事人实际情况,完整传递当事人认罪悔罪、积极补救损失的态度,推动法庭充分考量全部从轻情节。
三、案件结果
1.定罪量刑:法院认定当事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采纳辩护律师提出的以实投金额认定犯罪数额、当事人坦白、认罪认罚、主观恶性低、有退赔意愿等核心辩护意见,对当事人从轻判处固定期限有期徒刑,并适用对应罚金。
2.涉案财物处置:法院判决在案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处置后按比例返还投资人,同时判令追缴全部违法所得,不足部分责令当事人继续退赔;当事人可通过主动退赃退赔,进一步降低自身案件后续影响。
3.辩护工作成效体现
①金额认定层面:法院采纳辩护观点,摒弃高额合同总额、续单金额,仅以实际吸收到位资金作为定罪量刑依据,大幅缩减当事人涉案认定基数,从根源减轻量刑基础;
②情节认定层面:法庭完整采纳坦白、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小、积极退赔意愿等全部从轻辩护意见,在同类型业务员涉案人员中取得均衡且宽缓的刑期结果;
③权益保障层面:完整厘清当事人日常客户维护支出不属于犯罪追缴范畴的边界,避免当事人额外承担不合理经济损失;全程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完整呈现当事人悔罪补救态度,为当事人争取最优一审判决结果。
四、赵东平律师本案核心办案价值总结
1.专业金融刑案金额把控能力:精准把握非法集资司法解释金额认定规则,区分合同金额、续单金额、实投金额法律定性,成功说服法院以更低的实投金额作为定罪标准,直接降低当事人量刑基准;同时厘清犯罪成本与退赔款项法律边界,避免当事人额外承担不必要经济负担。
2.精细化证据挖掘与运用:主动调取当事人沟通记录佐证退赔意愿,补齐从轻量刑关键客观证据,弥补卷宗内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缺失,为从轻处罚提供扎实证据支撑。
3.全流程从轻量刑辩护体系搭建:从主观恶性、归案情节、认罪态度、经济补救意愿多维度搭建完整辩护逻辑,充分挖掘当事人全部法定、酌定从轻情节,让合议庭全面掌握当事人可从轻处罚的全部事实,最终实现宽缓量刑。
4.兼顾法律与当事人实际诉求:充分结合当事人校招入职、认知不足、自身也是投资人的特殊背景,向法庭客观陈述当事人主观无重大犯罪恶意,兼顾法理与情理,最大化降低当事人人身自由刑期限与经济处罚压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