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赵东平律师代理郑XX违法发放贷款案获轻判

  •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赵东平律师 在线
北京市中伦文德(昆... 合伙人
  • 专业
    用户评价
  • 热情
    服务态度
  • 99+
    服务天数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赵东平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庭审策略。面对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指控,赵律师没有盲目做无罪辩护,而是基于客观证据,精准切入“因果关系”与“责任划分”两大核心辩点。他深入剖析银行授信审批的多环节流程,论证当事人仅负主要责任而非全部责任;同时,结合房地产市场环境变化及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滞后等客观因素,有力论证了损失结果与当事人行为之间缺乏直接的刑法因果关系。最终,赵律师成功促使法院采纳坦白及认罪认罚的从宽情节,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量刑结果,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某银行红河分行系经批准成立的金融机构。2013年12月,某房地产公司实际控制人周X因项目建设需要,向时任某银行红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的郑XX申请贷款。经审批,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8000万元用于某项目建设,期限2年。2014年该笔借款逾期。同年,周X又以其担任股东、法定代表人的某工程部名义申请贷款。郑XX明知某工程部与某房地产公司存在高度关联,仍违反规定,未报请某银行批准,超越权限擅自批准向某工程部发放贷款1500万元。后因周X相关公司资金链断裂,贷款逾期未还。2020年9月,某银行转让该不良贷款并核销,造成本金损失1387万余元。2025年11月,郑XX被留置,后被刑事拘留。某检察院以违法发放贷款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郑XX的行为与损失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以及其主观恶性和责任划分。

辩护人赵东平提出:1.郑XX对1500万元贷款审批和发放只负主要责任而非全部责任,授信审批需经多环节集体决议,且需总行审批;2.1387万余元本金损失与郑XX审批发放贷款的行为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涉案房地产抵押时经第三方评估且价值超过贷款金额,逾期系周X公司经营不善所致,抵押物无法拍卖及贬值系房地产市场环境决定,若银行及时采取变现措施,损失不会如此巨大。

另一辩护人提出:郑XX主观上无故意,系依赖专业审查流程产生错误认识;损失系多因一果,直接触发原因是房地产市场环境不好导致抵押物贬损;银行内部系统缺失导致案发。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郑XX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针对辩护意见,法院认为郑XX作为任职多年的银行行长,明知贷款人关联关系及逾期情形仍故意违规放贷,所谓不熟悉规定与专业认知不符;单位内部制度漏洞不能成为个人犯罪正当化事由;本案损失系违规行为直接引发,审批漏洞及市场因素属事后伴随因素,不能中断因果关系,故对部分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郑XX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理。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处郑XX有期徒刑五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赵东平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赵东平律师
5.0分热情服务天数:99
赵东平律师
15301202****5644 执业认证
  • 北京市中伦文德(昆明... 合伙人
  • 刑事辩护
  • 金辰街道办事处同德广场A6地块办公楼48层4801号
赵东平律师,毕业于云南大学,获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拥有扎实系统的法学理论功底,深耕刑事法律领域多年,现任职于北京市中伦文德...
  • 188 4985 4560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