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银行红河分行系经批准成立的金融机构。2013年12月,某房地产公司实际控制人周X因项目建设需要,向时任某银行红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的郑XX申请贷款。经审批,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8000万元用于某项目建设,期限2年。2014年该笔借款逾期。同年,周X又以其担任股东、法定代表人的某工程部名义申请贷款。郑XX明知某工程部与某房地产公司存在高度关联,仍违反规定,未报请某银行批准,超越权限擅自批准向某工程部发放贷款1500万元。后因周X相关公司资金链断裂,贷款逾期未还。2020年9月,某银行转让该不良贷款并核销,造成本金损失1387万余元。2025年11月,郑XX被留置,后被刑事拘留。某检察院以违法发放贷款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郑XX的行为与损失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以及其主观恶性和责任划分。
辩护人赵东平提出:1.郑XX对1500万元贷款审批和发放只负主要责任而非全部责任,授信审批需经多环节集体决议,且需总行审批;2.1387万余元本金损失与郑XX审批发放贷款的行为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涉案房地产抵押时经第三方评估且价值超过贷款金额,逾期系周X公司经营不善所致,抵押物无法拍卖及贬值系房地产市场环境决定,若银行及时采取变现措施,损失不会如此巨大。
另一辩护人提出:郑XX主观上无故意,系依赖专业审查流程产生错误认识;损失系多因一果,直接触发原因是房地产市场环境不好导致抵押物贬损;银行内部系统缺失导致案发。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郑XX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针对辩护意见,法院认为郑XX作为任职多年的银行行长,明知贷款人关联关系及逾期情形仍故意违规放贷,所谓不熟悉规定与专业认知不符;单位内部制度漏洞不能成为个人犯罪正当化事由;本案损失系违规行为直接引发,审批漏洞及市场因素属事后伴随因素,不能中断因果关系,故对部分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郑XX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理。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处郑XX有期徒刑五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