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P某在2018年6月至2021年5月担任某公司开发经理期间,利用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供应商贿赂款合计50余万元。
二、辩护意见及结果。
应潮律师介入后经会见当事人并仔细的查阅、分析案卷,向公诉机关提出:1、公诉机关指控的金额中存在部分属于正常的人情往来,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不属于贿赂款;2、P某具有自首情节等重要量刑意见。经多次沟通后,最终公诉机关认可应潮律师的部分意见,将受贿金额从50余万元降低到34万余元。
最后在法院阶段,未进行任何退赃的情况下,实现了降低犯罪数额、降低刑期的效果,给当事人争取到了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的罪轻的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