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GX等人先后作为某赌博APP的代理,通过发展玩家或者下线的方式而从中以金币返佣的形式非法获利,金币提现比例为10000金币兑换人民币96元。其中,2018年12月至2020年4月期间GX非法获利20.3万余元,情节严重,应当以刑法第303条第2款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辩护意见及结果。
应潮律师介入后,通过会见当事人GX及仔细的阅卷,认为虽然GX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涉嫌了开设赌场罪。但是,被告人GX在开设赌场案中所起作用较小,是从犯,该平台的具体组织、运营、结算均由软件的相关人员负责,被告人GX未参与,仅仅是通过微信群等方式向身边的朋友推送了软件的邀请码,仅处于次要、辅助地位。且GX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不大。并在开庭前积极联系法官沟通退赃事宜争取为其适用缓刑。
最后,法院采纳了应潮律师的辩护意见,给GX争取到了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的好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