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刘XX为外来务工人员,入职岱山县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在岱山县XX从事焊工岗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刘XX缴纳工伤保险。
2024年10月30日,刘XX在工作过程中受伤,送入岱山县第一人民医院接受治疗。
岱山县人社局于2024年12月6日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舟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25年3月19日鉴定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无生活自理障碍。2025年4月,刘XX正式从单位辞职,解除劳动关系。
双方就工伤赔偿协商无果,刘XX委托律师提起劳动仲裁,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272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662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62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6883元,合计122850元。
二、案件审理经过
1. 证据梳理,启动工伤认定与伤残鉴定
代理律师协助当事人收集工伤事故材料、医院诊断证明、银行工资流水等关键证据,顺利完成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锁定十级伤残结论。
2. 仲裁庭审交锋,用人单位核心抗辩
庭审中,企业提交自制工资结构表,辩称劳动者收入里大量属于加班费、绩效,应当压低工伤待遇计算基数。
代理律师当庭提出质证意见,不认可企业单方面制作的工资拆分表格。
仲裁委经审查认定:企业仅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基本工资,人为拆分工资,加班工资远超基本工资,明显不符合焊工岗位市场薪酬水平,对企业这份工资结构证据不予采信。
3. 仲裁委核算各项工伤待遇
仲裁庭依据伤者受伤前连续3个月实际发放工资(7月9390.80元、8月9985.80元、9月9475.80元)核算月平均工资8961元,采纳当事人主张的计算标准;同时认定3个月停工留薪期限合理合法。
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按照浙江省统一标准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各两个月社平工资。
三、裁决结果
岱山县XX作出裁决:
被申请人岱山县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十日内一次性支付: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2727元
2.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6620元
3.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620元
4. 停工留薪期工资:26883元
✅ 总计:122850元
四、适用法律依据
1.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的,全部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2.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停工治疗期间,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3.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十级伤残享有7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关系解除,可主张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4.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十级工伤解除劳动关系,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各计发2个月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五、律师案件小结与维权提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