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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诉某装饰工程公司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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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俊律师作为申请人王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多请求并行的劳动争议中,精准锁定被申请人对提成款数额的自认,并运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有效突破被申请人“员工过错”抗辩,成功为当事人追回了被长期拖欠的业务提成款,充分体现了律师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核心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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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

王X诉某装饰工程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情简介

申请人王X于2024年2月入职被申请人某装饰工程公司,担任设计师职务。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依法为申请人缴纳了社会保险。申请人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加业务提成。在职期间,申请人应得提成总额经被申请人确认,但被申请人仅支付部分提成,剩余提成款拖欠未付。申请人多次催要未果,于2025年10月向被申请人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劳动关系于2025年11月解除。申请人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拖欠的业务提成款、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补偿金、未支付工资及失业保险金等六项请求。被申请人辩称已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提成款未全额支付系因申请人工作中有重大过错导致项目无法完工,申请人系自行离职。

裁决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

  1. 被申请人虽主张已签订劳动合同,但申请人否认且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合同系伪造,故二倍工资差额请求不予支持;

  2. 被申请人对提成款数额无异议,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申请人存在过错导致损失,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拖欠业务提成款应予支付;

  3. 被申请人无欠薪主观故意,经济补偿金请求不予支持;

  4. 被申请人已安排春节放假天数超过年休假天数,年休假补偿金请求不予支持;

  5. 11月工资已发放但未扣除社保个人部分,未支付工资请求不予支持;

  6. 失业保险金请求无证据证明应由被申请人承担,不予支持。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拖欠的业务提成款;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 1970-01-01
  •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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