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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管理公司诉某商业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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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调解中巧妙运用“付款前提+快速回款+加速到期”三重机制,在降低自身开具发票压力的同时,确保了当事人债权在调解协议中得以明确并具备强制执行力,体现了企业法务人员(或员工代理人)在商事纠纷调解中的务实价值。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

某企业管理公司诉某商业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某企业管理公司与被告某商业管理公司因合作咨询运营费产生合同纠纷。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合作咨询运营费5万元及相应费用,案件受理后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双方争议焦点主要围绕欠款金额确认、付款条件及付款时间展开。

调解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 双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合作咨询运营费4万元;

  2. 原告于指定期限内向被告开具22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被告于指定期限内支付完毕;

  3. 如被告逾期不履行,原告有权就起诉的全部咨询运营费5万元(扣除已给付部分)申请强制执行;

  4. 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5.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


  • 1970-01-01
  • 原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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