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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与证据突围:一起非法采矿案辩护思路的完整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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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春波律师 在线
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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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辩护律师履职尽责、精细化辩护,基于现场踏勘的发现,辩护人进一步梳理了全案证据,形成了多维度的辩护思路,将事实发现转化为法律抗辩。

案件详情

案情概述

本案系一起涉案人数众多、事实复杂的非法采矿共同犯罪案件。2024年10月至2025年6月期间,鲁X租赁某县某镇某村后山山场打算发展林下经济种植偶然间得知他人在后山地理进行非法采矿,参与杨某后邀约某等人非法采矿。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于夜间在涉案地点非法开采磷矿,并通过租赁的料场堆放后外运销售。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大量磷矿。一审法院认定鲁X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属情节特别严重,以非法采矿罪判处鲁X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鲁X不服,提出上诉。

追本溯源:从卷X走向案发现场

刑事辩护的根基在于事实,而事实的还原不仅依赖于阅卷,更需要走出卷X,回到案发现场。本案案卷材料繁多,涉及大量的销售单据、运费统计表、现场勘验照片及鉴定意见。为核实指控的矿产品数量及价值,辩护人决定前往案发现场进行实地踏勘。

辩护人前往涉案的某村后山,对非法开采点、倒短运输路线、料场堆放位置进行了全面勘察。通过实地观察,辩护人发现开采点与料场之间存在一定的运输距离,且道路条件限制了运输车辆的装载能力与通行频次。结合案卷中的《从矿源到料场倒短司机运费统计》,辩护人发现,若以运费单价和实际运载能力倒推,倒短运输的磷矿数量仅为900吨,远低于指控的销售数量2500余吨。这一实地踏勘与书证比对的结果,成为辩护人对第二起指控矿量及价值提出合理怀疑的坚实基础。

精准切入:辩护思路的整理与展开

基于现场踏勘的发现,辩护人进一步梳理了全案证据,形成了多维度的辩护思路,将事实发现转化为法律抗辩。

事实与证据之辩:矿产品价值的认定

针对第二起指控中认定的2500余吨磷矿,辩护人提出,在案销售单据未载明矿石的开采时间和地点,无法证明该部分矿石与本案非法采矿行为存在唯一关联性。结合运费统计数据推算的倒短数量与销售记录存在重大矛盾。辩护人主张应遵循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以倒短司机的运费推算数量予以认定。此外,辩护人提出其中600余吨磷矿系合法购买,不应计入犯罪数额。

法律定性之辩:涉案租金与主从犯区分

关于10万元山场租金,辩护人通过实地踏勘发现,实际采矿地点位于同案人李X祥的个人承包地,与鲁X租赁的集体林地权属独立、范围区分。辩护人据此提出,该租金系合法租赁对价,并非供犯罪所用财物,不应予以没收。

在共同犯罪地位上,辩护人提出鲁X仅实施介绍运输、代管款项等辅助行为,并非犯意发起者和组织指挥者,依法应认定为从犯。同时,针对鲁X的坦白情节,辩护人主张其归案后已供述基本事实,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应影响坦白的成立。

裁判回应与辩护价值

两级审法院审理认为,鲁X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关于矿产品价值,法院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对已销售矿产品根据销赃数额认定,对查获矿产品根据价格和数量认定,且查明并未将合法购买部分纳入犯罪数额,指控成立。关于10万元租金,法院认为系为掩饰非法采矿而支出的费用,属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依法应予没收。关于主从犯,法院认为鲁X主导组织、安排分工、保管钱款并分配利润,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关于坦白,法院认为鲁X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坦白。最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结语

尽管本案二审维持原判,但辩护人通过实地踏勘与精细化阅卷,为案件提供了全面、深入的事实调查与法律分析。从现场路线的勘察到运费单据的比对,从租金性质的独立审查到主从犯地位的据理力争,辩护工作将法律条文与客观事实紧密结合,充分展现了刑事辩护在查明事实、保障诉权方面的专业价值。


  • 1970-01-01
  • 上诉人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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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春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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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信息 姚春波律师,郑州大学法学本科毕业,2012 年通过司法考试,2013 年正式执业,至今已有 13 年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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