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保全裁定时间: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一审判决时间: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案情简介
原告:冯X,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瑾律师; 被告一:王X,被告二:朱X,二人系夫妻关系。 二被告因经营周转向冯X借款 100 万元,书面约定月息 2%,后期仅归还本金 30 万、支付部分利息,剩余 70 万本金长期拖欠。2020 年二人出具欠条承诺限期还清仍未履约,冯X担忧二被告转移资产,委托律师维权,诉求偿还本金 70 万及分段计算利息,同时主张保全、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二被告庭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办案经过
刘瑾律师收案后,第一时间梳理借款合同、转账流水、欠条、还款记录全套证据,判断被告存在转移财产风险,优先启动诉前财产保全程序,协助当事人办妥保全担保,向法院申请冻结、查封二被告合计 XXX.44 元等值资产,法院 48 小时内出具保全裁定完成财产控制。立案庭审阶段,律师完整提交证据链,区分不同时段法定利率标准,分段主张利息,清晰论证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请求法院全额支持原告诉求。
案件结果
法院缺席判决:二被告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 70 万元;2019 年 1 月 1 日至 8 月 19 日按年利率 24% 计息,2019 年 8 月 20 日至清偿之日按法定 LPR 四倍计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全部由二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借款合同、转账、欠条相互印证,借贷关系真实合法,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主张利息标准符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被告经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依法支持原告全部债权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