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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加气站转让二审改判案|刘瑾律师突破一审认定成功追加子公司连带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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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深挖母子公司财产混同证据,援引逆向人格否认裁判规则,推翻一审不利认定,追加全资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足额保障企业回款执行。

案件详情

一审审理法院: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落款: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二审审理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判决落款: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案情简介

原告:某交通能源集团,法定代表人王X,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瑾律师; 被告 1:某燃气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委托其他律所律师; 被告 2:某物资贸易公司(被告 1 唯一股东); 被告 3:某燃气子公司(被告 1 全资子公司)。 原告与被告 1 签订四座加气站资产转让意向书,先后支付定金、工程款合计数百万元,约定完成加气站建设并过户。多年后被告 1 未完工、无法交付,合同目的落空。原告诉请解除合同、返还全部款项,主张股东与全资子公司财产混同,要求两关联企业连带担责。一审仅判决股东连带,驳回子公司连带责任诉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办案经过

刘瑾律师一审固定转账凭证、公证书、土地协议、企业工商及银行流水全套证据;二审重点代理上诉,梳理三家企业办公、公章、人员、资金高度混同事实,调取数百笔往来流水,论证母子公司存在逆向法人人格混同,子公司实际承接项目、占有案涉土地资产,依据公司法及最高法裁判观点提交完整上诉意见,庭审逐一反驳对方独立法人抗辩,申请法院责令三公司提交独立审计报告,对方无法举证财务区分。

案件结果

二审撤销一审驳回子公司连带的判项,改判三家公司共同对返还本金、保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被告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三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存在亲属关系、公章统一保管、资金大额交叉流转,无法出具独立财务审计报告,资产、业务、人员混同;子公司实际运营加气项目、持有土地权属,构成逆向法人人格否认,应当对母公司转让债务连带清偿。


  • 2025-09
  •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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