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5年11月30日,被告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蒙Mxxxx7的小型汽车,在阿拉善左旗巴彦XX某道路左转弯时,与步行横过道路的原告陶某某发生碰撞,致其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70%),原告承担次要责任(30%)。
原告陶某某,女,1966年出生,无职业。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佩荣,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X,男,无固定职业。被告XX公司某分公司,负责人金X,该公司总经理。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全额赔付18000元。原告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护理期150日,营养期180日。
办案经过
接受原告委托后,彭佩荣律师第一时间梳理了案件材料,明确了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交强险医疗项已赔付完毕的情况下,如何最大化争取伤残赔偿金,并准确计算超出交强险部分的责任分担比例。
首先,彭佩荣律师指导原告收集并整理了全部医疗费票据、住院记录等证据,确保医疗费21569.03元得到法院全额支持。其次,针对伤残等级这一关键赔偿依据,律师代理原告向法院申请了司法鉴定,最终鉴定机构出具意见认定原告构成九级伤残,为后续主张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提供了坚实基础。在损失计算上,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确计算了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将总损失额核定为281462.79元。庭审中,律师针对被告李XX关于责任比例的抗辩,依据事故认定书有力论证了70%主责的合理性。面对保险公司未到庭的情况,律师亦做好充分准备,确保缺席判决风险由被告承担-1。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方的核心诉求,认定原告总损失为281462.79元。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向原告赔付180000元;剩余损失83462.79元,由原告自行承担30%,被告李XX承担70%计58423.95元。案件受理费2639元,由原告负担792元,被告李XX负担1847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