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两名当事人共同经营一处办公场所,其中一名当事人自行购入涉毒物质,并分予另一当事人,二人分别在私人住宅、共同办公场地单独或共同提供场所,多次容纳多人吸食毒品。
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后,其中我方代理当事人先行因涉毒相关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后续侦查机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移送审查起诉,公诉机关结合全部容留吸食的次数、参与情节,提出明确实刑量刑建议,指控两名被告人共同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当事人对全部指控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二、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充分采纳赵东平律师提出的全部核心辩护意见,对当事人作出宽缓判决:
1.突破公诉机关实刑量刑建议,对当事人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当事人无需继续羁押,回归社区接受矫正;
2.依法将当事人此前行政拘留期限在刑期中予以折抵,减少实际限制人身自由时长;
3.结合当事人自首、认罪认罚、情节较轻等多重从宽情节,大幅降低刑罚严苛程度,在涉毒类案件中成功争取缓刑,最大程度避免当事人长期羁押,降低案件对个人生活、经营造成的负面影响。
三、律师代理价值凸显
本案由赵东平律师联合其他律师共同为当事人出庭辩护,精准挖掘案件全部从轻、减轻量刑要点,形成完整辩护方案:
1.锁定自首法定从轻情节
梳理完整到案经过,向法庭论证当事人归案后主动、完整供述全部涉案行为,符合自首法律认定标准,依法具备减轻、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为大幅降低刑期奠定核心法律依据。
2,主张行政处罚期限折抵刑期
针对当事人前期已接受行政拘留的客观事实,清晰阐释行政处罚与刑事羁押刑期折抵的法律规定,提出当事人已经先行羁押的期限应当在最终刑事判决刑期内予以扣减,切实减少当事人实际羁押时长。
3.综合论证适用缓刑的合理性
结合案件整体情节,对比全案容留次数、涉毒物质流转、社会危害程度,提出当事人主观恶性较低,涉案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有限;同时当事人全程认罪悔罪、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无恶劣从重情节,不存在继续实施涉毒违法犯罪的风险,宣告缓刑不会对社区产生不良影响,恳请法庭采纳缓刑量刑意见。
4.区分当事人在共同行为中的作用层级
对比两名被告人各自参与容留的场次、主动提供毒品、主动提供场地的不同分工,清晰区分我方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行为权重,请求法庭差异化量刑,给予宽缓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