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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刑事辩护律师严红光成功案例:X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致一人死亡、分包管理疏漏)终获不起诉 | 自首认定+认罪认罚+全额赔偿100万取得谅解,成功将刑事追诉终结于审查起诉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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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红光律师以“认罪认罚+自首引导+100万元赔偿促成谅解”三项情节的审前叠加,成功说服检察机关认定“犯罪情节轻微”并作出不起诉决定,将刑事追诉终结于审查起诉阶段,体现了审前辩护的系统化运作与实效转化能力

案件详情

案件全貌与发生过程:

被不起诉人许X(化名)系某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7月,该公司承接了位于某市某镇的一处厂房建设项目。2021年12月31日,许X将上述项目的防水工程分包给刘X(化名)。在分包过程中,许X未组织对被害人刘XX(化名)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设置临边防护或采取其他可靠的临边防护措施,也未及时教育、督促被害人作业时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带。2023年3月20日上午,刘X安排其父亲被害人刘XX在上述厂房五楼天面挡雨飘板进行防水修缮作业时,因未佩XX全带、安全帽及厂房未安装防护栏,被害人从厂房楼顶西侧外檐坠落至一楼,经医生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被害人符合钝性暴力作用造成左侧肺动脉根部破裂、右心耳破裂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2023年10月24日,许X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许X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00万元并取得谅解。

案件争议焦点: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与情节认定: 许X作为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将防水工程分包后,未组织岗前安全培训、未设置临边防护措施、未督促佩XX全带,导致发生一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形式上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关键在于其犯罪情节是否属于“情节轻微”,以及是否存在不起诉的空间。

自首的认定与法律效果: 许X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是否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直接关系到能否获得免予刑事处罚的实体法依据。

认罪认罚与巨额赔偿谅解的从宽效果: 许X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在案发后全额赔偿被害人家属100万元并取得谅解,这些情节对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案件重要突破点:

自首情节的完整落地: 许X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自行到案,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关于自首的规定。自首情节的认定为其获得免予刑事处罚提供了最重要的法律依据。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许X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获得从宽处理。检察机关将认罪认罚与自首情节叠加考量,最终决定适用相对不起诉。

100万元全额赔偿取得谅解——审前辩护的关键突破: 案发后,许X积极与被害人家属协商,全额赔偿人民币10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这一情节充分体现了许X认罪悔罪、积极弥补损失的态度,是检察机关最终认定“犯罪情节轻微”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最关键因素。

“犯罪情节轻微”的准确界定: 虽然发生了致一人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但考虑到许X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额赔偿取得谅解等多重从轻情节,检察机关综合评估后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免予刑事处罚的法定条件。

律师策略与核心价值(辩护律师策略分析):

辩护律师为本案确立了“认罪认罚+自首引导+巨额赔偿促成谅解”的审前辩护策略。案件发生后,律师第一时间介入,引导当事人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确保自首情节的完整固定;在审查起诉阶段推动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积极协调家属筹措100万元赔偿款,在较短时间内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通过三项关键情节的叠加效应,最终说服检察机关认定“犯罪情节轻微”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实现了将刑事追诉终结于审查起诉阶段的最佳辩护效果。

案件结果: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许X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X不起诉。

典型意义与案例价值:

重大责任事故罪不起诉的实践范本: 本案清晰地展示了在发生一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形式上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如何综合运用自首、认罪认罚、全额赔偿取得谅解等多重从宽情节,最终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裁判逻辑。这一案例为同类生产安全事故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提供了完整的路径参考。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审前程序中的实质化运用: 本案是不起诉决定中典型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例,充分体现了认罪认罚不仅可以在审判阶段获得量刑减让,更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实现程序性出罪的制度功能,彰显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质化运行效果。

自首情节在审前辩护中的关键价值: 本案再次印证了在单位犯罪案件中,实际经营者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同样可以依法认定为自首。这一认定对争取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具有决定性作用,也为类似案件中的审前辩护提供了重要指引。

全额赔偿谅解在过失犯罪不起诉中的决定性作用: 在重大责任事故等过失犯罪中,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方谅解往往比在其他类型犯罪中具有更大的量刑权重。本案中100万元的全额赔偿虽数额巨大,但充分体现了许X弥补损失、认罪悔罪的诚意,是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最关键因素。这一案例对过失犯罪中如何通过民事赔偿促进刑事和解具有示范意义。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刑事风险警示: 本案对建筑施工领域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将工程分包后,仍需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包括组织岗前安全培训、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督促从业人员佩XX全防护装备等。未履行上述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即便系分包方直接安排作业,总包单位负责人仍面临刑事追诉的风险。同时,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全额赔偿、认罪认罚,是企业负责人争取从宽处理的有效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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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简介 严红光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全日制法学硕士,现为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金桥百信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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