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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追偿债权损失8178万元 | 二审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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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穿透式"诉讼思维破解集团企业资产掏空困局,从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共同侵权、高管个人责任四个维度构建责任体系,将责任主体从公司扩展至控股股东、关联方和直接责任人,为债权人追偿提供了系统性方案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E矿山公司对XX集团公司享有借款本金7225万元及相应利息的合法债权,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因XX集团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总额约8178万元的债权至今未获清偿。经调查发现,XX集团公司丧失偿债能力并非正常经营失利,而是其控股股东XX水电公司(持股51%)通过一系列违规关联交易与资产转移行为系统性掏空公司资产所致。XX水电公司的核心操作包括:其一,20237月出借1.2亿元给XX集团公司后,指令将全部借款转移至关联方F电力公司用于清偿F电力公司自身银行贷款,随后又就该笔借款起诉XX集团公司并查封其核心资产;其二,20249月通过虚构钢材购销合同,将1.5亿元银行贷款经G商贸公司、H投资公司闭环流转回流至XX水电公司,构成个别恶意清偿,严重悖于债权平等受偿原则。

【办案经过】我方代理E矿山公司,将XX水电公司、F电力公司、G商贸公司及多名公司高管列为共同被告,从多个维度构建诉讼逻辑。以人格混同为切入点,通过银行流水证明XX集团公司账户与XX水电公司及其母公司之间存在大额频繁的资金划转,交易备注反复出现"资金池成员归集"等字样,账户长期余额趋近于零,构成财产混同的典型情形。以过度支配与控制为进路,从绝对股权控制(51%持股)、关键岗位人事控制(董事长、财务总监均由控股股东委派)、严密财务控制(资金池模式)、关联交易不当利益输送四个层面,系统论证控股股东对公司独立性的实质架空。以共同侵权为补充,主张G商贸公司明知资金往来缺乏真实交易背景仍配合完成闭环流转,应承担连带责任。以高管个人责任为延伸,援引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主张高管明知资金转移无真实交易背景仍协助实施,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对债权人损失承担个人赔偿责任。针对被告提交的《独立性专项审计报告》,指出其系单方委托、未采用穿透式审计方法、未覆盖争议交易核心环节,证明力严重不足,同时申请司法审计以查明关联交易的真实性。

【案件结果】案件经一审法院审理后,目前正处于二审程序中。我方在一审中已充分完成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系统论证了控股股东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关联方共同侵权及高管个人责任等核心法律问题,并提交司法审计申请以查明关联交易真实性。二审中,我方将进一步深化论证,补充完善证据链,持续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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