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某某被诈骗,自行报案后,公安认为属于经济纠纷,不予立案。我接受字某某委托,代其进行刑事控告。
2022年7月4日,被控告人与字某某在酒吧相识,当晚两人添加了微信好友。其后,被控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XX银行交易短信,虚构缴纳工本费、风险金等事实,针对字某某实施了诈骗行为,并利用商家收款码收取诈骗款项,最终造成字某某财产损失10万余元。
我方介入后,重点向公安说明以下内容: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从形式上说,欺骗行为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虚构事实与隐瞒真相,都属于向受骗人传递不真实的资讯。
具体到本案,第一,被控告人向字某某发送的银行交易信息系伪造的。另外,其谎称需要缴纳工本费、风险金以及手续费等费用的事实,也是由其本人虚构而来,与客观实际不符,属于虚构事实。第二,被控告人利用商家或者他人的收款账户进行收款,目的在于隐瞒收款事实,属于隐瞒真相。加之字某某向被控告人提供的账户支付款项,也完全是基于被控告人虚构的事实。
因此,被控告人伪造银行交易信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对财产做出处置,其行为符合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构成诈骗罪的情形,与普通经济纠纷具有本质差别。其行为严重损害他人财产安全,破坏社会秩序,应当以诈骗罪迫究其刑事责任。
最终,公安机关采纳我方全部意见,依法立案侦查,成功为当事人追回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