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时间:二〇二二年二月
案情简介
两案合并整理: 被告(申请执行人):倪X,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瑾律师; 原告 1:李X(公司自然人股东),委托其他律所律师; 原告 2:某基金公司(企业股东),委托其他律所律师; 第三人:某新能源制造公司(债务被执行人)。 第三人公司欠倪X两千万元借款,执行阶段无财产可供清偿,法院裁定追加两名股东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李X、基金公司分别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张出资全部实缴、不存在抽逃,请求撤销追加裁定。但二人转入公司出资款后,短时间内全额划转至关联企业,无法提供真实经营交易凭证佐证资金用途。
办案经过
刘瑾律师统一代理债权人倪X处理两起关联异议诉讼,调取全套银行流水、工商档案、关联企业工商信息。庭审重点论证:1、股东出资当日 / 次日即大额转至关联方,形成抽逃出资外观;2、举证责任倒置,两名股东经法院限期举证,均无法提供购销合同、发票等经营凭证证明转账系正常业务;3、结合公司法司法解释,该行为属于利用关联交易抽逃出资,公司偿债能力受损,符合追加被执行人法定条件,完整提交流水、终本裁定、工商资料形成完整证据链。
案件结果
两案判决结果一致:驳回两名股东全部诉讼请求,认定李X 4080 万出资全部抽逃,某基金公司抽逃 980 万、尚有 400 万出资未到位,判令二人分别在对应金额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裁判理由:出资资金短时间转入关联企业,股东无法举证转账为合法经营往来,构成抽逃出资;公司无财产执行,债权人有权追加瑕疵出资股东,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追加股东于法有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