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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汽车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改判案|刘瑾律师二审辩护大幅缩减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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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核对涉案流水核减不实金额,厘清当事人从犯地位,落实退赃从轻情节,二审成功为当事人缩减四个月刑期,实现罪轻辩护效果。

案件详情

审理法院:山西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时间: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钱X,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瑾律师; 同案多名被告人分别由其他律师、指定律师代理; 原审公诉机关:XX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某汽车集团实际控制人杨X搭建汽车团购、回购车、加油卡、虚假扶贫养老等项目,以高额返利向全国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涉案总额 71 亿余元,造成巨额群众损失。钱X担任旗下网络科技公司负责人、多地代理商,参与项目推广、小程序运营,被一审法院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七年有期徒刑。钱X不服一审量刑过重,委托刘瑾律师提起二审上诉,主张涉案金额认定有误、系从犯、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请求减轻刑罚。

办案经过

刘瑾律师接受二审委托后,完整调取一审卷宗、审计报告、银行流水、代理协议全部证据,多次会见钱X核对业务范围、资金往来、提成数额;梳理三大辩护核心:1、区分关联代理流水,剔除不属于钱X的涉案金额,重新核算其实际参与数额;2、钱X仅执行上级安排,未参与集资方案设计、资金管控,属于次要从犯;3、当事人全程认罪认罚,二审主动追加退缴违法所得,具备多重法定从轻情节。庭审中向合议庭提交资金核对明细、退缴凭证,逐项驳斥一审量刑过重问题,完整发表罪轻辩护意见,同步和出庭检察人员沟通从轻处理意见。

案件结果

二审撤销一审针对钱X的量刑判项,改判钱X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罚金二十万元维持不变。 同时二审重新甄别一审判处查封、扣押财物范围:原一审将一套价值 160 余万元房产、一辆 17 万元车辆全部认定为涉案赃物予以处置,二审核查后仅认定房产中 20 万元属于涉案资金购置,房产剩余价值、整台车辆均不属于涉案财产,依法予以发还,为家属挽回财产损失合计 157 万余元。

裁判理由

1. 资金事实层面:二审核实证据后修正对钱X涉案资金金额的认定;

2. 地位认定层面:确认钱X仅为普通业务执行者,在整体非法集资犯罪里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

3. 量刑从轻依据:钱X具备自首、全程认罪认罚情节,二审阶段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多项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均成立,一审七年量刑过重,二审依法下调刑期;

4. 财物认定层面:区分涉案赃款与个人合法财产,纠正一审全财产认定为涉案财物的错误,将房产大部分价值、车辆排除在涉案处置财产外。


  • 2023-11
  •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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