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判决落款时间: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X,委托辩护人:刘瑾律师; 同案被告人:郭X,委托其他律所律师。 吴X长期使用微信与他人互换淫秽视频,再对外售卖牟利,交易单价 3 至 10 元不等,经调取支付流水,累计违法获利 53234.13 元。公安电话传唤吴X后,其主动到案配合调查,检察院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提起公诉,量刑建议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吴X对罪名无异议,但对获利、涉案视频证据存在疑问,委托刘瑾律师出庭辩护。
办案经过
刘瑾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吴X核实全部交易细节、到案经过;完整梳理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淫秽物品鉴定、抓捕到案说明等全套卷宗证据。庭审核心辩护:一是吴X系电话传唤后主动等候到案,如实供述全部事实,应当认定自首;二、当事人全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主观恶性较小;三、核对交易明细厘清牟利金额,同时请求法庭结合情节从轻量刑、考量缓刑可能性,完整向合议庭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吴X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同时责令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53234.13 元,涉案手机、银行卡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裁判理由:吴X以牟利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案金额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采纳刘瑾律师自首、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涉案规模不予适用缓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