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9年9月,被告人曾X先后纠合被告人林XX、林XX、方XX、方XX、谢XX、方XX在某市某区某街某房内,包装假冒“云烟”品牌的伪劣卷烟。同年9月19日16时许,公安人员将上述七名被告人抓获,并在涉案场所缴获假冒“云烟”品牌的卷烟及卷烟商标纸1批。经专业鉴定,上述被缴获的卷烟共价值19.9万余元。某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七名被告人结伙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情节严重,遂以非法经营罪向某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对各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间量刑,并处罚金。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具体量刑情节的认定。公诉机关指控曾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林XX、林XX、方XX、方XX、谢XX、方X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针对被告人方XX,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方XX在犯罪活动中仅负责包装假烟,并非涉案场所管理人员或老板,起次要作用,主观恶性较小;其仅在涉案场所工作七天,实施时间较短,获利较小;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无不良记录。据此,辩护人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方XX依法适用缓刑或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七名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法院认定曾X系主犯;方XX等六人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各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综合考虑全案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采纳了辩护人关于方XX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但认为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最终判决:被告人方X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十日,并处罚金2千元;缴获的假冒卷烟及商标纸予以没收、销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