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9年1月开始,被告人唐XX通过帮助他人开展“地推”业务,收集客户以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开设而未取走的实名电话卡,并售卖给被告人张X、张X伟等人。同年8月20日上午,唐XX在某市某区某路某号被抓获,公安机关从其处缴获手机5台、读写卡多功能设备1部等物。经统计,唐XX转卖实名电话卡收入为九千余元。
同案被告人陈X、李XX、张X、张X伟、曾XX等人亦通过类似方式非法获取并出售实名电话卡,涉案金额从六千余元至六万余元不等。公诉机关指控唐XX等六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其中唐XX属情节严重,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间量刑,并处罚金。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唐XX的犯罪情节认定及量刑建议上。唐XX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但提出其家庭状况不好,请求法庭从宽处理。
辩护人刘秋霞提出以下辩护意见:首先,唐XX与本案其他被告人并非团伙作案,各自独立实施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其次,唐XX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最后,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及悔罪态度,请求法庭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则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间量刑,并处罚金。法院需对辩护人的量刑意见及是否适用缓刑进行综合评判。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唐XX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蒙骗、利诱等手段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关于犯罪金额,法院结合侦查阶段初期供述及当庭供述予以认定。
法院指出,唐XX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量刑意见,法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量。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各被告人的悔罪表现,某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唐XX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X万元;缴获的作案工具及赃物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