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自2019年始,被告人刘X、何X、黄X、陈X、曾X受雇于他人并伙同其他同案人,在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休闲中心内从事违法活动。其中,刘X担任该中心经理,何X、黄X、陈X、曾X担任营销部长,组织金X、赵X、宋X等多名女子向客人提供卖淫服务。2020年1月12日1时许,上述五人在该休闲中心组织卖淫时被公安人员抓获,现场缴获嫖资三千元及电脑主机、无线移动电话机等作案工具。何X、黄X、曾X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某检察院审查后,以组织卖淫罪对五人提起公诉,认为刘X系主犯,何X等四人系从犯,并建议对何X等人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间量刑,并处罚金。
【争议焦点】
本案庭审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行为定性、主从犯地位及量刑情节。首先,关于服务性质,刘X辩护人提出“口交”不属于卖淫行为,主张无罪,但法院经查认为该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其次,关于何X的行为定性,刘秋霞律师作为何X的法律援助辩护人,提出本案应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刘律师认为何X的行为属于协助性质,且何X系从犯、初犯偶犯、无犯罪记录,加之家庭负担重,请求从轻处罚。同时,何X对指控事实、定性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其他被告人的辩护人也围绕从犯、认罪悔罪等情节提出了相应的罪轻辩护意见。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全面审理认为,五被告人组织他人卖淫,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构成组织卖淫罪。针对刘秋霞律师提出的协助组织卖淫罪辩护意见,法院评判指出,何X作为营销部长,负责联系、引带嫖客,介绍服务项目并安排卖淫,这些行为基于部长身份的职务要求,在组织内部具有职权性与指令性,直接对卖淫活动起安排、调度作用,性质上不同于协助行为,故应认定为组织卖淫罪。但在共同犯罪中,五被告人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何X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最终,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决何X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其他被告人亦获相应刑罚,缴获的嫖资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