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自2019年10月份起,被告人何X、覃X伙同朱XX、郭X、蒙X、陈X,在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小区等十一个房间内,组织招募张X、陈X、许X等多名女子在该址向他人提供性服务并从中牟利。在犯罪团伙中,各被告人分工明确:何X、覃X负责工作安排及介绍嫖客,并收取大部分获利分红;朱XX负责租房、带客;郭X负责望风;蒙X负责望风、带客;陈X负责介绍客人、带客。2020年1月7日23时许,何X、覃X、朱XX、郭X、蒙X、陈X在上述地点组织卖淫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某检察院随案移送了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指控六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组织卖淫罪。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罪名的定性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庭审中,各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客观事实均不持异议,但多名辩护人提出罪名定性异议。何X、覃X、朱XX、郭X、陈X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未对卖淫人员实施控制,卖淫女系自愿,双方属合作关系或仅起协助作用,主张应认定为容留、介绍卖淫罪或协助组织卖淫罪。蒙X的辩护人则提出,蒙X在本案中未参与招募人员,仅负责望风和带客,应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同时强调蒙X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六名被告人结伙通过管理、提供卖淫场所,建立微信聊天群安排卖淫活动,收取押金并有固定收入分配,直接组织妇女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在共同犯罪中,何X、覃X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朱XX、郭X、蒙X、陈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蒙X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蒙X、陈X归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未采纳辩护人关于改变罪名的意见。最终判决:被告人蒙X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其余被告人亦被判处相应刑罚,缴获的违法所得1.4万元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