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9年起,李XX等人在某市某区某大街一带,通过招揽卖淫人员、与中间人合谋等方式,由中间人负责招揽嫖客、提供卖淫场所,组织多名卖淫人员进行非法活动。被告人陈XX等人作为中间人,明知他人组织卖淫,仍为其招揽嫖客、提供卖淫场所,促成卖淫活动,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管理形态。2020年7月10日,陈X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某检察院以陈XX涉嫌组织卖淫罪向某法院提起公诉,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陈XX的行为定性及具体量刑情节。公诉机关指控陈XX构成组织卖淫罪。陈XX的辩护人刘秋霞律师对罪名无异议,但提出以下量刑辩护意见:首先,陈XX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次,陈XX当庭认罪认罚,从事犯罪时间较短,获利较小,犯罪情节较轻;再次,陈XX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较小;最后,陈XX年龄已超过六十岁,且患有肺癌,身体状况极差,不适合长期关押。刘律师恳请法院对其适用缓刑或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陈XX无视国家法律,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陈X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综合考虑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陈XX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参与犯罪的时间长短等因素,部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最终,某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XX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X千元。
